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國民健康署官網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 (一) 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 (二) 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 (三) 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 (四) 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四、檢附回收據點及戒菸機構資料各1份,請廣為宣傳,以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