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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卓志勳 - 學務處 | 2025-06-03 | 點閱數: 43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第17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第2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40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可參採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開發之分齡教材,將電子煙危害融入菸害與藥物濫用防制,提升孩子識讀能力,以維護身體健康及避免偏差行為。
三、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請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並請協助追查電子煙來源,將販售來源(如實體或網路商店等)提報衛生局查處;如發現學生使用含有毒品之電子煙,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另電子煙如疑有毒品成分,應依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移請警察機關妥處(本局114年2月17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40286494號函計達)。
四、近來新型電子煙—「奶茶煙」(俗稱奶茶杯)外型吸睛,成分不明,疑為新興毒品包裝,請提高警覺;另前亦有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喪屍煙彈/油」的「依托米酯(行政院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之報導,均請於菸害防制宣導時併入反毒議題加強宣導。
五、檢附奶茶煙新型菸品防制圖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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