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15277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學校目睹家暴兒少之處遇知能,請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規定略以,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三、次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7日修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第9點規定,各級學校轉知目睹兒少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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