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對象為109年5月至110年3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110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四)紙本資料:即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星期三)間將「自我檢核表」(附件2)及相關佐證資料送交本校學務處辦理。
(五)所報名冊待教育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六)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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